山西省盂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盂检一部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2219********,汉族,中专文化,盂县某某局某某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盂县,住某某镇县某某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盂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3日被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郑某某,山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山西省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22时,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晋C*****黑色奇瑞牌小型轿车在盂县职业中学路口由南向北倒车时与赵某某驾驶白色丰田牌晋****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东右转中接触肇事,致双方车辆轻微损坏。此事故中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负同等责任。
盂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于2020年5月2日委托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对李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进行检验鉴定,结果为:从送检的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4.59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赵某某达成赔偿协议,赵化雨出具了对李某某的谅解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盂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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