岐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岐检刑检部刑不诉〔2019〕1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31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系宝鸡秦通集团岐山县某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眉县,住岐山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8日被岐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岐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6日16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陕C356**大型普通客车(核定载人数19人),由岐山县益店镇东门口停车场出发,沿眉麟线由北向南行驶至益店镇官庄村一组路口路段处,遇岐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例行巡查,发现李某某驾驶的陕C356**大型普通客车载客34人,载客超过额定乘员50%以上,遂将李某某带至岐山县交通管理大队接调查。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岐山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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