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巨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61982********,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所河北省邢台市任县**镇**村**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巨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巨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22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冀ED****小型普通客车沿邢德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巨鹿县天帅路口时,与由姜某某驾驶的由北向南行驶向西转弯到邢德线的冀EQ****小型轿车发生事故,造成姜某某、郭某某、孙某某、田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经巨鹿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事故双方负本次事故同等责任。案发后李某某赔偿事故相对方并取得谅解。经邢台新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无其他加重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巨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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