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巴州检公诉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71977********,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巴中市巴州区**镇**村**文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住巴中市巴州区**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Y*****的小型轿车,搭载李某甲在巴中市巴州区梁永镇将军街139号路段调头时,撞上杨某某停放在路边的川Y*****号小型轿车。经检验,在李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5.4mg/100ml。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300元,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巴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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