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13723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住**镇**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平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 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持B2D证驾驶川******小型普通客车搭乘陈某某从平昌县坦溪镇出发前往平昌县城,该车行驶至平昌县江口镇信义大道(亿丰家居对面)道路处时,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对李某某酒精呼气检测为103mg/100ml,后经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在送检的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7.7mg /100ml。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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