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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刑检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党员,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75********,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平江县**号,现住**。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其朋友闵某某家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湘******号小型越野客车从平江县县城出发,准备从平江县收费站上武深高速往南江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平江县收费站准备上武深高速时,被湖南省高警局岳阳支队平江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08.3mg/100ml。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机动车信息、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无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

2.证人闵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

5.查获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其本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好,平时表现良好,无犯罪前科记录,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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