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9197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县**镇**村**庄**号,住址同上。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晚李某某在家吃晚饭时饮酒,次日早上9时许驾驶豫Q6****小型普通客车,沿吴黄213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430公里附近时,被平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根据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驻)公(物)鉴(乙醇)字[2020]482号鉴定结论:李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95.45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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