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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一区检刑不诉〔2020〕Z100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92119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在东莞市名耀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南县**镇**村第**村民小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4日20时30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经检验,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3.52mg/100ml)驾驶一辆粤S4****号牌小型越野车,行驶至东莞市莞樟路寮步镇凫西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到案经过等书证,执法视频等视听资料,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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