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二区检刑不诉〔2019〕25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71991********,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桂东县**镇**社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并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0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2日21时23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小轿车(车牌号粤S5**),行驶至广东省S256省道东莞市**镇**加油站对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李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91.7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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