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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化检一部刑不诉〔2020〕Z5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化州市,住化州市**街道办**路**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化州市**街道办**附近的大排档饮酒后驾驶粤SZ2****小型轿车至化州市**小学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广东弘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36.80mg/100ml,符合醉酒危险驾驶标准。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初犯、未造成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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