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东检诉刑不诉〔2020〕Z7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26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独山县独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凌晨,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粤E5****小型轿车,行驶至惠东县白花交警中队门前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检验,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11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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