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12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02********265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乡**村**组**号,现住四川省华蓥市**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3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03日03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川L****小型轿车在广安市广安区环溪一路347号外倒车时,因观察不力,致使该车与苏莎莎驾驶的渝A****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广安市交警支队第一大队认定,李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广安世纪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12mg/100ml。
同时查明:案发后李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赔偿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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