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二部刑不诉〔2020〕Z16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724199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四川省安县**镇**村**组。因本案于2020年5月1日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7月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7月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川B7****的小轿车,途经本市白云区沙太南路沙汕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其静脉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85.5mg/100ml。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附: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不起诉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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