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越检一部刑不诉〔2020〕Z22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221973********,汉族,出生地为湖南省湘乡市,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为湖南省湘乡市**镇**村**组,现住址为广州市白云区**路**号**栋**号楼**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16日被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1时32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粤A1S****号小型越野客车途经广州市越秀区海印大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其含量为115.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实质危害结果,且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