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一刑不诉〔2020〕22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01198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南宁市青秀区**路**号**栋**单元**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05日02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甲饮酒后驾驶桂A****7号小型轿车途经南宁市东葛路、葛村路、建政东路、园湖北路、民主路、长堽路,行驶至南宁市青秀区广西冶金研究院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案发时李某甲的静脉血液乙醇含量为124.5mg/100ml。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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