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02198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现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5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桂B****8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本市城中区友谊路时,被例行检查的交警查获。民警对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其酒精含量为130mg/100ml,后民警将其带至柳州市中医院提取血样并送检。经柳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32.33mg/100ml。
2020年7月20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