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刑不诉[2020]9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31971********,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田某某**镇**村**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田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2日被田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田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李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12日16时06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桂FE08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田某某油城路处被田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经右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5.75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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