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扬广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0271965********,汉族,初中肄业,扬州市**机械厂法定代表人,住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镇**生活区**幢**室(户籍地: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扬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7日14时19分左右,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苏K7****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扬州市广陵区李典镇新坝集镇扇子圩闸附近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取血样检测,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6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行为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出具的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照片、户籍资料、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呼气酒精检测、查获经过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
3.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乙醇含量检测报告书等。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和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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