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庄检公诉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5195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庄河市,现住**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庄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庄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2月25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3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辽B****5号轿车在庄河市大厦岗被庄河市交通管理大队警察查获,民警将李某某带到庄河市中医院进行抽血备检,经辽宁学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血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97.04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没有发生交通事故,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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