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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廉检二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89年****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89********,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廉江市******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22时50分许,被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粤G*****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廉江市**治安卡点处被公安民警查获。经检测,李某某血样中乙醇成份含量为92.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但李某某血样中乙醇成份含量仅为92.3毫克/100毫升,且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又是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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