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22时50分许,被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粤G*****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廉江市**治安卡点处被公安民警查获。经检测,李某某血样中乙醇成份含量为92.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但李某某血样中乙醇成份含量仅为92.3毫克/100毫升,且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又是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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