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1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住张家口市**路**号**号楼**单元**室。2020年4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4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张家口市桥西区明德南街元台子小区朋友家喝酒,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小型汽车行驶出小区门口时,因倒车撞到小区防疫站办公桌,将工作人员的手机摔坏。后民警到达现场,经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对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检测结果为98.21mg/100ml。李某某对其涉嫌危险驾驶罪认罪认罚,且系初犯。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初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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