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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旌检一部刑不诉〔2020〕16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03198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街**号**单元**号,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巷**小区**栋**单元**楼**号,**机厂**分厂工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7日被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22:40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川FB****小型轿车从德阳市区东方影都“大牛王”烤肉店出发,途经黄河西路黄河桥西头时被查获。民警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李某某测试,结果为129.5mg/100ml.经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33.8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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