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鹤检刑不诉〔2020〕12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21989********,土家族,大专文化,**集团**站职工,中共党员,户籍地湖南省沅陵县**镇**村**组,住怀化市鹤城区**号**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8月11日经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怀化市鹤城区红星北路“汪家小院”饮酒用餐后驾驶一辆牌号为湘NLX0**小型汽车去迎丰路金苑宾馆,途径红星北路铁路桥路段时被怀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特勤大队民警查获,经怀化市正兴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含乙醇含量为133.08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禹某某证言;
3、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怀化市正兴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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