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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成县人民检察院

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检公诉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汉族,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41995********,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陇南市成县**镇**村**社**号,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8月27日被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8日18时40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甘K****2号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成县**路2KM处时,被成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92.5mg/100ml。后依法提取李某某血液,经甘肃金麟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李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份,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6.36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且案发后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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