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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华检二部刑不诉〔2020〕18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4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仪陇县*******号,住成都市金牛区********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01时47分许,李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R*****的白色荣威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成都市成华区府青路二段出城方向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成都市成华区府青路二段出城方向距府青路二段与虹波路交叉路口约5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挡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33毫克/100毫升。民警遂将李某某带至成都市第六人民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检验,李某某血样乙醇浓度为127.9毫克/100毫升,李某某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到案后,李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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