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武检二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921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蓬溪县**乡**村**社**号,住四川省甘孜州巴塘县**小区**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23时18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的白色兰德酷路泽-普拉多牌小型越野车,搭载彭某某从肖家河沿街192号明轩阁茶府出发,行驶至二环路南三段7号门前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挡获。经依法提取李某某血液样本检测,其血液乙醇浓度为93.4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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