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高新检刑不诉〔2020〕15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041988********,汉族,本科文化,群众,成都**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地成都市高新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1时37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川A*****的白色宝马牌小型轿车,沿成都市**路由北向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高新区**路**号门前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91毫克/100毫升,经鉴定血液乙醇浓度为102.2毫克/100毫升。李某某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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