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敖汉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敖汉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敖检刑不诉〔2020〕Z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301979********,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组,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敖汉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1日被敖汉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敖汉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4日15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蒙DA****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敖汉旗前龙线62KM处时,被敖汉旗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内蒙古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7.23毫克(属醉酒)。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酒精含量在120毫克/100毫升以下,未发生交通事故。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案发以后认真悔罪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敖汉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