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敦检一部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汉族,1977年**月**日出生,大专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编号:6221031977********,初中毕业,户籍地:甘肃省敦煌市沙州镇南大街巷**号楼**号,现住甘肃省敦煌市月牙泉镇兰州村**组**号,群众,个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被敦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敦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8日0时31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持B1D型机动车驾驶证醉酒(经甘肃科证司法鉴定所对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血样进行乙醇含量检验鉴定的意见为140.97mg/100mL,属醉酒)驾驶甘FB2312号钱江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敦煌市阳关中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特巡警大队门前道路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无交通事故发生,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能够如实供述案情,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敦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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