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红检一部刑不诉〔2020〕22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021984********,汉族,中专毕业,郑州市**局**车辆段,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现住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路**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南环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14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南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14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白色宗申二轮摩托车沿新乡市向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向阳路与劳动路交叉口,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定量检测为100.8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5月1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