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锡滨检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7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锡**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无锡市梁溪区**花园**号**室,住无锡市滨湖区**花园**区**号**室。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5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20年3月21日晚,在本市滨湖区胡埭镇“香鹅掌”饭店与欧某某等人吃晚饭期间饮酒后,驾驶牌号为苏BK****的小型轿车搭载欧某某等人从该饭店门口出发,后在沿安泰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富安大桥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mg/100mL。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规定的行为,但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 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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