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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检二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2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海口街道**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29日22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云******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昆明市晋宁区其他县乡路环湖南路虎山大桥路段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103.67mg/100mL(乙醇/血),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2.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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