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公诉刑不诉〔2019〕24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71989********,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19年7月30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12日22时27分左右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着云******号“波罗”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昆明市**路**路交叉口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中乙醇含量为95.93mg/100ml。

综上,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违反交通安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对李某某相对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