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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20423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被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00时41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陕******号白色“吉普”牌小型普通客车,从景泰县一条山镇振兴路“农夫烤鱼”门口出发,途经振兴路、昌林路行驶至昌林路南段景泰县公路段门口时被景泰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民警现场对李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98.2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2020年3月24日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2.4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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