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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衢柯检二部刑不诉〔2020〕46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8221983********,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经商,住衢州市柯城区**路**景城**园**幢**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衢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11月17日被该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0时43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浙H3H****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衢州市柯城区**路与**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当场对李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测试,测试结果107mg/100ml,随后将其带至柯城区人民医院依法抽取血液样本。经检验,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17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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