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绍柯检二刑不诉〔2021〕5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261989********,汉族,大专文化,杭州**有限公司职员,住杭州市拱墅区**新村**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杭州市西湖区**园**幢**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8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3日下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浙A*****小型轿车从绍兴市柯桥区王坛镇驶往杭州市。当天下午17时03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车沿绍甘线由南向北行驶至绍甘线30km+960m绍兴市柯桥区王坛镇青坛隧道时,与同向前方金某某骑行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金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12月4日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肇事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主动报警,并等待在现场接受处理,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现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已与被害人家属就损害赔偿事宜达成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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