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桃检二部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51960********,汉族,初中文化,农、林、牧、渔、水利业生产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住桃江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1日被桃江县公安局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5日10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喝酒后驾驶湘H5****号二轮摩托车在S206线石牛江镇路段由东往西行驶,行驶至S206线石牛江加油站路段时,被益阳市桃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82mg/100ml。当日11时20分许,民警带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桃江县人民医院由护士抽取血样,用于检测血液中乙醇含量。经益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7mg/100ml。桃江县公安局对H5****号二轮摩托车扣押作报废处理,并吊销李某某二轮摩托车驾驶证。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19年9月5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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