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91980******,汉族,中专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正阳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豫A****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正阳县****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对其进行酒精呼吸测试并抽血送检。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8.37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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