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凉检二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30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厨师,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住凉州区**镇**社区**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武威市凉州区云翔小区附近茶屋饮酒后,驾驶甘HX****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翠微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翠微路北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19年11月25日,甘肃衡信司法鉴定所从送检的李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21.1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其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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