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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凉检二部刑不诉〔2021〕3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301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现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7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日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甘H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凉州区武下公路**镇**村**组路段处时,因操作不当车辆发生侧翻,致李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2020年10月9日,经甘肃军平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李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99.10mg/100ml。2020年11月4日,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本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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