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冷检二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31993********,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住永州市冷水滩区**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单位:**镇政府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1日6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湘******小型汽车行驶至冷水滩区黄泥井菜市场路段时与湘******小车发生了一起刮擦的交通事故(双方协商各自承担各自车辆的修理),经执勤民警发现李某某有酒驾嫌疑,对其抽血送检,经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5.9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资料、车辆信息查询、驾驶人信息查询、照片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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