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零检二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011978********,汉族,专科毕业,天津**科技有限公司职员,非中共党员,非政协委员或人大代表,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住零陵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4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刑事拘留;经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7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王建国,湖南瑞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2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湘******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零陵区芝山路由北往南行驶,途径芝山路圣世阳光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抓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9mg/100ml,遂即抽血送验,经永州市大正司法所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为142.66mg/100ml。
李某某在侦查环节和审查起诉环节签署了认罪认罚悔过书。
1.查获经过、户籍资料、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通知书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3.证人石某某的证言;4.执法照片;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李某某系初犯,醉酒驾驶机动车,未造成实际损害,自愿参加交通管制志愿者活动,对《道路交通安全法》有较深刻的认识,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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