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122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住甘肃省兰州市**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永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8日被永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永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30日23时40分许,李某某酒后驾驶甘A*****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海岗线36公里加100米处时,被查获。经甘肃金麟司法医学鉴定所进行鉴定:李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39.68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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