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仪检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1196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仪征市**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仪征市**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8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仪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4日20时23分左右,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苏KQ****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本市青山镇龙仪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中桥岗西道口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经鉴定:所送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5mg/mL。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登记表、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证言;
3.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
4.江苏苏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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