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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六检诉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31972********,汉族,初中文化,南京**集团**铸造有限公司职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街道**路**号**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街道**社区**号)。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辨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周越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苏AJ****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本区雄州东路行驶至龙池街道龙群路龙池花园北门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6.9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 证人蔡某某的证言;

3.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5. 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制作的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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