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玄检诉刑不诉〔2021〕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81990********,彝族,文盲,农民工,户籍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镇**村**小组**号,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路沙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19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粤NJ****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玄武区玄武湖隧道处,被交警一大队民警查获,后被带至医院提取血样送检。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6.5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资料、查扣经过、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监控光盘等。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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