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检一部刑不诉〔2020〕32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6251974********,汉族,小学文化,张家港**保安公司员工,暂住张家港市**镇**村**组**号**室(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竹溪县**镇**村**组)。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8日19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苏EM****小型轿车,沿张家港市金港镇友邦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距离千禧南路约1千米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36mg/100ml。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等;
2.证人罗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张家港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等;
5.张家港市公安局提供的执法录像。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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