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一部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021982********,汉族,本科文化,无业,住淮安市清江浦区**村**区**号,户籍地淮安市清江浦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淮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家中饮3罐啤酒。2020年5月24日7时40分许,李某某驾驶苏H8****号小型轿车从家中出发行驶至盐洛高速168公里淮安南收费站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0.0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发破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1.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
1. 江苏淮工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1. 抽取血样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全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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