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相检一部刑不诉〔2020〕17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622197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苏州市相城区**镇**号(户籍所在地山西省翼城县**镇**村**路**号)。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苏EH****小型轿车行驶至苏州市相城区春秋路老涵洞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91mg/100ml。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驾驶证等书证;
2.证人欧某某、管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5.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制作的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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