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检一部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021984********,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住镇江市京口区**庄**幢**室(户籍在镇江市京口区**路**号**室)。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30日中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本市润州区九如巷7号饮酒并在该处休息,后于当晚9时许驾驶苏L8****小型轿车出发,沿电力路、中山东路、梦溪路、桃花坞路、小米山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小米山路与花山路路口时,被民警查获并呼气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103毫克/100毫升。经抽血检验,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有如实供述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3月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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