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检刑不诉〔2020〕597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镇**村**自然村**号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3日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中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吃饭时喝了酒。17时许,李某某驾驶赣A*****小车回家,行驶至南昌县**镇**路与**路路口,与唐某某驾驶的赣A*****小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李某某当场被民警带至南昌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98.42mg/100ml。李某某于当日赔偿唐某某汽车修理费3600元,并得到其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因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取得对方谅解,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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